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海口男子郑某青进入金店,以购买金项链为由,让金店店员拿出项链给其试戴,然后趁店员不备逃跑。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郑某青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3月26日11时许,郑某青闲逛至海口市美兰区某广场,看到某金行,萌生了抢夺黄金的想法。一开始,郑某青准备用诈骗方式非法取得黄金饰品,进店后让店员拿70克左右的黄金项链出来看款式。店员拿了一条62.25克的黄金项链、一块8.1克的足金挂饰给郑某青查看。在查看过程中,郑某青称要用手机进行抵押,将黄金项链和足金挂饰先拿去给朋友看真假。店员不同意,郑某青便称下午再来购买。当天下午,郑某青再次来到该金行,让店员再拿上午试戴的项链看一看。看完之后,郑某青让店员写收据,趁其不备抓起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拔腿就跑。当郑某青跑至某超市的手扶梯处时,被两个路人及金店店员抓获,后报警将其送往公安机关。
经鉴定,涉案足金挂坠价值5823元,足金项链价值44074元,合计49897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郑某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498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