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苏彦人)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4年10月25日16时30分许,杨某存驾驶小型轿车从排浦镇往白马井镇方向行驶至白马井镇中心大道某路段右转弯时,适遇黄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此路段正常直行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存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4万余元。
儋州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调解员仔细查阅黄某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同时,与杨某存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意见与黄某、杨某存进行沟通。黄某希望已自行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获得足额赔偿;杨某存则表示除去保险公司应赔偿部分以外,其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各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愿意支付原告黄某各项经济损失15.9万余元。杨某存负担案件受理费585元及鉴定费2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