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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表彰5个“全省模范检察院”和34名“全省模范检察官(检察干部)”

表彰先进 弘扬正气 振奋精神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肖瀚)近日,省检察院印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模范检察院”“全省模范检察官(检察干部)”的决定》(以下简称《表彰决定》),表彰5个“全省模范检察院”和34名“全省模范检察官(检察干部)”。

  《表彰决定》指出,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贸港建设,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助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海南、法治海南,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贸港建设等方面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表彰决定》指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全省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担当作为、奋勇争先,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全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表彰周期为2021-2024年度)。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海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并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授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5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全省模范检察院”称号,授予张波等34名同志“全省模范检察官(检察干部)”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接续奋斗,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表彰决定》强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以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凝心铸魂,积极践行“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履职基本价值追求,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作为重要职责使命,坚持求真务实、担当实干,锐意进取、踔厉奋发,为不断开创全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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