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万宁两家企业因一笔防水维修款对簿公堂。施工方修某公司已完成维修工程并开具发票,而开发商地某公司却以修某公司并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尾款7.2万余元。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地某公司向修某公司支付7.2万元欠款及利息。
案情经过:施工方完工后催要尾款受阻起诉开发商
2022年5月28日,地某公司与修某公司签订防水维修合同,约定由修某公司为地某公司开发的万宁市某小区提供防水维修服务,合同约定第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30%,第二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50%,剩余维修款4个月内付至97%,最后3%在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修某公司按约进行了防水维修工程施工。2022年6月28日,修某公司向地某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21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后,地某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支付6.3万余元(合同总价的30%),2023年1月26日支付7万元,共计支付13万余元。此后,地某公司便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修某公司多次催要后,地某公司却表示,修某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而且修某公司的防水维修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以不给修某公司结尾款。修某公司无奈之下,于今年4月10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某公司支付剩余维修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维修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应支付尾款及利息
庭审中,地某公司辩称,修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应属无效。修某公司在承接防水维修工程时存在欺骗行为,且修某公司在质保期内拒绝对不合格的防水工程进行维修,导致地某公司不得不另找第三方进行维修。
万宁法院经审理,发现地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修某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返修,因此对地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万宁法院认为,维修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害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维修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既包括对动产的修理,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该案防水维修合同符合维修合同特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防水维修合同合法有效。虽防水维修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地某公司逾期支付维修款,客观上造成修某公司利息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万宁法院支持修某公司要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
今年7月9日,万宁法院判令地某公司向修某公司支付维修款7.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说法:维修合同不要求承包人必须具备建筑施工资质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
符雯妃分析,在该案中,虽然防水维修涉及房屋修缮,但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合同。维修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害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维修合同不要求承包人必须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只要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应认定为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该案中,地某公司虽声称工程质量有问题并另请第三方维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修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返修,因此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符雯妃表示,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守约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付款损失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
符雯妃提醒,工程维修纠纷常见于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签订维修合同时都应明确条款,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