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王小亮)8月24日,记者从临高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一起公开审理的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苏某波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摩托车载苏某摔车,致苏某当场死亡,负事故全责的苏某波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据了解,苏某波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驱动两轮普通摩托车载着苏某上路行驶,路过某路段时碰撞公路中央的金属隔离护栏。事故造成苏某波受伤、苏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近两个月后,被害人苏某的父母收到苏某波的赔偿款15万余元,二人出具谅解书对苏某波表示谅解。在这之后,苏某波主动到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经警方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波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临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且被告主动投案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处苏某波有期徒刑1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