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王小亮 李波)8月22日,临高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6名作案嫌疑人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某礴、谌某辉、谌某、王某、彭某、谌某海等人在“纸飞机”APP上认识了一名叫“吃草吃不饱”的上家(身份不明)。随后,他们便在某段时间内按照该上家的指示对犯罪所得钱款进行转移。其中,谌某礴、谌某辉、谌某负责刺探被指定人员是否在指定的银行取钱、转移钱款,王某再负责带领同伙到指定银行内转账、取款,并通过固定话术表达规避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彭某则听从上家及谌某海的指令,与王某等人接头后,将现金转移至指定地点。
2024年10月25日,受害人范某山在接到诈骗电话后将33万元转入罗某飞(暂不起诉)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中。当日,王某带领罗某飞来到湖南长沙市一家银行取款,同时教授其固定话术,以规避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此时,谌某礴安排谌某辉、谌某在附近盯住罗某飞,并实时向其上家反馈情况。当罗某飞取出32万元交给王某后,王某当场扣除自己的获利6000元,然后将剩余的31.4万元交给上家所指定接收现金的彭某,而彭某按照谌某海要求,将该笔钱款通过刘某胜(暂不起诉)转化为“U币”,最终转到上家手中。事成之后,谌某礴获利100元,谌某辉和谌某分别获利300元,彭某、谌某海分别获利1000元。案发后,谌某礴、谌某、谌某辉、王某、彭某被临高公安机关抓获,谌某海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谌某礴等6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礴、谌某、谌某辉、谌某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内再行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6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谌某海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6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辩论。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