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唐嘉欣)8月21日上午,洋浦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印某某非法采捕珊瑚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印某某在未取得珊瑚采捕资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至2025年3月,两次前往儋州市排浦镇叶榕海滩处,等待退潮后,利用钢筋撬棍等工具,采捕珊瑚共31株,价值总计20万余元。2025年3月,印某某非法采捕珊瑚的行为被群众拍到并上传至网络,儋州市公安机关发现后将其传唤到案。被告人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全部涉案珊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印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印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印某某表示对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醒,珊瑚、珊瑚礁作为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平衡稳定海洋生态系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生态价值不可估量。我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珊瑚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均有明确规定,任何对珊瑚的非法采集、买卖、运输等都是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保护珊瑚等珍贵海洋生物,是守护海洋生态应尽的责任,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增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自觉守护生态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