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董林)近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符某阳、符某全、符某忠、符某成4人犯盗窃罪案件进行宣判,对4名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9万元至8000元不等。
东方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某阳、符某全、符某忠、符某成于2024年5月至11月,多次在东方市盗窃他人槟榔地内的槟榔果,并在得手后将槟榔果变卖获利,累计金额达3.9万余元。被告人符某阳、符某全、符某忠、符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另查明,2012年,被告人符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中,4名被告人因贪图小利多次结伙作案,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槟榔产业利润较高,但高收益绝不意味着可以逾越法律红线,任何企图不劳而获、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