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王秋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阳台漏水,开发商却以阳台属违法建筑为由,试图回避责任。开发商收取全额房款后,对房屋核心功能的保障能否推脱?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回答了这个问题。
2017年,业主王甲(化名)购得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交房半年后,王甲发现阳台反复渗漏。2018至2024年,王甲向物业公司报修20余次,物业公司累计向开发商某房产公司发送5份《工作联系函》,组织了6场现场协调,阳台渗漏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
2024年4月,王甲自掏腰包3.9万元对阳台重新做了防水,并向某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追偿损失。据了解,某房产公司在交付房产前,将楼栋的镂空区域违规改建成阳台以增加使用面积,于2023年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并认定为违法建筑。经司法鉴定,强拆阳台将危及主体结构安全。某房产公司以此辩称阳台属违建,开发商无维修义务。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尽协调职责,非侵权主体。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对共有部分具有维修义务,但案件中的阳台渗漏问题源于开发商施工质量缺陷,非共有区域管理失职;同时,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函》及协调记录,证明已履行告知、协调等法定义务,物业公司程序尽责,无过错。
对于某房产公司主张的阳台属违建,无维修义务的说辞,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开发商应对交付房屋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违建性质不改变其合同义务,修复责任不可转嫁,行政处罚也不等于民事修复责任免除;案件中所涉及的阳台因安全风险无法拆除,更需确保使用功能,开发商未解决房屋保修期内渗漏问题,导致业主王甲被迫自费修复,遂依法判决3.9万元维修费与王甲的合理损失由开发商某房产公司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