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综执送告字〔2025〕第1-1号
三亚山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亚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587号),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法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亚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587号),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对三亚山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案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1月15日,将未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一辆车牌号为:辽CA0V78迈凯伦小型轿车对外出租,租期2天(时间:2025年1月15日14时至2025年1月17日14时),约定租金4100元,实际收取4100元。另查,你(单位)已取得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发放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证。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第九条第一款,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营业执照、租赁企业备案证、法定代表人高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张珂宇身份证、辽CA0V78车行驶证、车辆图片、汽车租赁合同、微信聊天收款截图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以三亚综执罚告字〔2025〕第3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初次被我局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道路运政篇》序号52,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较轻违法”,酌情因素为“初次违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二、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壹佰元整(¥41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账户:三亚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10076960217001000100258,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三亚市迎宾路支行。被处罚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亚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58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少明、陈大明
联系电话:0898-88223655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水城路10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