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孙大伟 罗凤灵)近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复议案件时,和儋州法院加强执行联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敦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将某小区脚手架工程分包给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儋州某钢管租赁站与工程公司、建筑公司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租赁到期后,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一直占用、使用租赁物,还有部分钢管、扣件、螺杆螺帽尚未返还。该案经一审、二审,省二中院判处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应向钢管租赁站支付赔偿款、租赁费和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410余万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工程公司名下不动产,并进行网络询价。工程公司以询价结果低于市场价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儋州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其异议申请。工程公司遂向省二中院申请复议。省二中院执行法官初步审查案件后认为,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推动纠纷顺利化解,两级法院的执行法官联合对复议申请人工程公司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耐心倾听其诉求,对申请执行人钢管租赁站也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最终,钢管租赁站放弃了部分违约金,工程公司在撤回复议申请的同时,主动提供可供扣划的保证金银行账户,儋州法院顺利扣划执人履行案款全部债务400余万元并转付给钢管租赁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