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彦 通讯员周莹)万宁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被告人翁某峰、翁某宇因在商铺摆放赌博机牟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10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24年1月起,翁某峰、翁某宇与翁某国(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购置12台赌博机及配件,并使用翁某峰、翁某宇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绑定某运营商公众号,用于接收赌客扫码充值的赌资。他们将赌博机放置在万宁市大茂镇某村委会小卖铺、万城镇某超市等场所,与店铺老板约定每月800元租金,并要求店铺老板协助赌客“退分返现”。赌资经运营商扣除手续费后,直接转入二人银行账户,累计达29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扣押赌博机8台、手机2部。
经查,翁某峰曾有犯罪前科,此次属累犯;翁某宇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翁某峰、翁某宇在多处商铺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返现”功能的赌博机,组织他人赌博且赌资超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翁某峰有累犯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翁某宇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开设赌场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被告人企图通过“躺赚”非法获利,最终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