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明确禁止在夜间开展潜水经营活动,禁止使用“三无”船舶开展潜水经营活动,禁止在饮酒、吸毒等非安全状态下操作相关设施、设备、器材等。潜水经营者应当及时接回远离陆岸的消费者。潜水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妥善安置消费者,并及时报告。
《办法》明确,在规范潜水经营方面,潜水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经营资质的潜水经营者提供服务。
此外,《办法》针对未经许可开展潜水经营,超出指定区域开展潜水经营、在夜间开展潜水经营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不及时接回远离陆岸的消费者以及未经消费者同意进行水下推销和交易的行为,设置了相对较重的处罚。
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记分管理
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细则》指出,“相关人员”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药学服务的药学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负责人。
《实施细则》强调,相关人员需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取得相关代码,并作出服务承诺后,方可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同时,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中登记备案、服务承诺等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对相关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并依据记分情况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
《实施细则》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的性质和认定的责任程度,将记分档次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
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省医疗保障局与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将我省现行的“心肺移植术”“供体肾修复术”“肝移植术”等20个项目,统一规范为“心脏移植术”“肝脏移植术”“肺脏移植术”等12类29项,并制定了政府最高指导价。
《通知》强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构成不包括“器官获取使用价格”。对于公民逝世后捐献的器官,移植医院可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委托,代收器官获取费用,但不得加价,也不得在价外向患者收取器官捐献和获取阶段的各类技术性服务费用。对于供体来源为各类人工器官的,移植医院需按采购价格“零差率”收费。此外,实施多器官联合移植时,允许按不超过一单器官移植的价格项目之和收取手术费。
在医保支付政策方面,规范后的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将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并纳入海南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
该《通知》将于4月1日起正式执行,我省原有器官移植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