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陈宝仪)近日,文昌法院东路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安全施工敲响了警钟。
发包人王某将某项工程口头委托给了陈某,陈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小潘。2023年末,小潘招募了包括小甲在内的工人施工。然而,工人小甲在一次清理排水沟时,不慎破除了支撑墙壁的塑料水管,导致墙壁倒塌,将其砸伤。紧急送医后,小甲经历了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用,而后续还需康复费用。小甲与王某、陈某、小潘等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小甲将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经文昌法院审理查明,小甲受雇于小潘开展施工工作。其间,小甲的工资由小潘发放,施工所需挖水沟工具也由小潘提供,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甲与小潘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小甲身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施工时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
文昌法院经审查认定,在这起事故里,发包方王某、承包方陈某与分包方小潘均存在过错。王某明知陈某无相应资质,仍允许其承包工程,在选人环节存在过失,需对工程引发的质量与安全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文昌法院判定王某、陈某、小潘对小甲损失的70%部分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人内部责任比例按20%、30%、50%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