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担保贷款的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
借款人海南某公司与海南某银行签订《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担保贷款合同》,贷款200万元用以生产经营,同时提供了陈某等人的股权质押,及其妹妹陈某妹等人连带保证等担保。后因未能按期还款,银行诉请贷款提前到期、偿还本息及担保权利的实现。
在银行诉讼过程中,保证人陈某妹的房屋被查封。陈某妹称其受到了哥哥陈某的欺骗,陈某欺骗陈某妹帮忙办理的是股权质押,由公司进行还款,到时候如果公司还不起贷款,也是执行股东的财产,并承诺陈某妹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陈某妹抗辩称对借款合同所承担的风险缺乏清晰的认知,所签署的担保合同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陈某妹作为保证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且陈某妹在贷款合同的尾部“担保人”处签字并捺印,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署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其签署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遂判令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海口中院法官介绍,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强调金融活动中按时还款的重要性,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谨慎的原则。该案中陈某妹因轻信亲人,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便签署担保,最终被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一结果提醒广大群众,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必须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仔细阅读并理解担保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不能因为亲情、友情等情感因素而盲目签字,忽视潜在的财务风险。
该案也强调了按时还款的重要性。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避免逾期带来的法律风险和信用损失。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贷款审查和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