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杜永康)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结伙盗销他人电动自行车电池等物品,被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采纳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陈某某等3人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2年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9000元不等,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等3人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
2024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黎某某在儋州市作案50余起,盗窃57辆电动自行车电池、手机和摩托车等物品,价值2.8万余元;被告人黎某某作案40余起,盗窃43辆电动自行车电池、手机等物品,价值1.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销赃57辆电动自行车电池,价值1.6万余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等3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