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季)在部分婚姻关系中,存在一方当“甩手掌柜”的情况,即婚姻中的一方长期在家庭责任、情感支持或子女教育中缺位,导致另一方被迫独自承担家庭事务和育儿责任,双方最终走向离婚。近日,澄迈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件,准予双方离婚,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3万元。
据了解,原告小雨(化名)和被告阿伦(化名)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阿伦自2010年起外出打工至今,其间与小雨联系甚少。近期,小雨以阿伦离家多年,夫妻感情淡薄,两个孩子均为其独立抚养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阿伦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和精神损失5万元。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伦自2010年离家外出工作后,抚养照顾两个未成年子女的任务主要落在了小雨身上,后续阿伦连基本的家庭经济支出都不再支持,小雨不仅要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还要承担赚钱养家的重任。综合该案查明的情况以及双方的收入、负担能力,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阿伦向小雨支付离婚经济补偿3万元,驳回小雨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诉求。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家务劳动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受到尊重,也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文是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本案被告阿伦外出务工后,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也未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原告小雨为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造成了其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损失,被告作为受益方,于情于理,给予原告一定补偿理所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