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男子陈某旭在明知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手机帮助陌生人收取赃款3.8万元,获利400元。近日,陈某旭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据了解,2023年12月5日12时许,陈某旭在海口市美兰区白坡里附近摆摊卖槟榔,一名陌生客人表示,如果其提供个人手机及银行卡帮忙收钱,会给“好处费”。听到有钱拿,陈某旭“动心”了。
随后,陈某旭出借一张银行卡和手机给对方收取赃款3.8万元,同时,陈某旭通过柜台取现交给陌生客人,最终拿到了好处费400元。
考虑到陈某旭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陈某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