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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却被卖方“债主”开走,三亚一男子诉请还车胜诉

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已转移

  ■李成沿

  家住三亚的男子陈某可遇见了一件“稀奇事”,他从梁某处购买了一家工厂的全部设施和一辆皮卡车,可就在所有东西都交付到他手里时,第三人宋某却以借车为由将皮卡车开走了。当陈某要求宋某还车时,宋某却称该车是他所有,等梁某向他支付完尾款就把车送回来。陈某顿时傻了眼,几番交涉无果后,将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还车。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宋某将案涉车辆返还给陈某。

  案情经过:男子购买皮卡车后却被卖方“债主”开走不还

  2022年7月24日,陈某和梁某达成工厂设备和车辆购买协议,协议约定梁某将工厂所有设备和一辆皮卡车卖给陈某,陈某支付42万元。梁某承诺所售设备和车辆没有任何纠纷,如有纠纷由其承担。陈某分别于2022年7月24日、7月26日向梁某支付40万元和2万元,款项付完后,梁某将车辆交付给陈某。

  同年11月16日,陈某向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二天。宋某便以借用车辆为由,将车辆开走后未还,陈某打电话要求宋某返还车辆,宋某表示梁某还欠其尾款10万余元,且该车车主还是他,他这是合法占有。

  陈某表明其向梁某购买设备和皮卡车时,已看过宋某之前已将设备和车辆全部转让给梁某的合同,且他全额付款购买梁某的设备和车辆,就算没过户,但白纸黑字都写明了车辆归其所有。宋某和梁某债务纠纷与他无关,宋某将车开走不还是违法行为。但宋某坚称他是合法占有。

  随后,陈某找到梁某,让梁某和宋某交涉。梁某表示其在2021年10月25日已经和宋某签了转让合同,钱也都转过去了,怎么可能还有尾款未付。梁某要求宋某先把车送回来,他再和宋某商议尾款事宜。宋某明确告知不付尾款便不会还车,没什么好商量的。

  陈某再三向宋某表示,宋某与梁某的债务与他无关,要求宋某还车,都被宋某拒绝。几番交涉无果后,陈某将宋某起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宋某将案涉车辆返还给陈某

  陈某在庭上表示,在其购买之前,宋某和梁某的合同上约定转让的设备有一台装载机及一辆皮卡车,钱款立刻付清。签订后,宋某将设备及涉案车辆交给梁某占有使用。可以推断梁某不属于无权处分。梁某已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随后,自己也以合理价格受让案涉车辆,车辆也交付给他。他已经善意取得案涉车辆,享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

  宋某在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梁某还未支付完尾款,辩称梁某未把尾款10万余元付清,则无权处置该车辆。他留置该车辆是合法占有。但案外第三人梁某在庭上表示不认可宋某的说法。

  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车辆作为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法律效力。宋某于2021年10月25日与梁某签订设备转让合同将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设备转让并交付给梁某,梁某于2022年7月24日与陈某签订购买协议并将包括案涉车辆在内的设备转让并交付给陈某,此时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已变更为陈某了。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陈某通过签订购买协议并支付对价后,占有案涉车辆,故陈某是案涉车辆的占有人。案涉车辆登记在宋某名下并不影响陈某对车辆占有的事实,所以,陈某对车辆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宋某对案涉车辆未享有权利,案涉车辆被宋某非法侵占后,陈某可以保护占有为目的主张宋某返还案涉车辆。陈某主张宋某返还案涉车辆的诉求与查明的事实、法律相符,三亚城郊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宋某将案涉车辆返还给陈某。

  法院判决后,宋某不服,于2024年5月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车辆在交付后所有权就已经转移‌

  陈某在购买车辆交付后,却因为卖方的债务纠纷,丧失了车辆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分析,在该案中,宋某与梁某有债务纠纷,本应找梁某商议处理,但是宋某却找了合同中的第三方陈某的“麻烦”,在法律维权中属于对象错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第三方不产生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合同仅在缔约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方没有约束力。如果合同约定事项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且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符雯妃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就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对于车辆这类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通过交付来实现的,即使未完成过户手续,只要已经交付,车辆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让人。‌在该案中,宋某将案涉车辆交付给梁某,梁某又将案涉车辆交付给陈某,所有权经过两次转移后,陈某已经取得了所有权。当宋某将案涉车辆开走后,陈某有权要求其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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