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辛宇华)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一男子因未收到合同尾款而泄私愤,损毁委托方的广告牌,被判返还4500元施工款,赔偿1.1万元广告牌费用。
据了解,男子王某与男子李某签订了一份广告牌角铁支撑架安装合同,其中约定由李某承担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王某支付固定费用7000元。合同签订后不久,李某完成了广告牌角铁支撑架的安装。王某支付了4500元费用,并提出对现有的角铁支撑架进行加固的要求。双方因加固费用问题产生分歧。王某认为,李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其质量要求,应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加固。李某提出加固现有支架无法达到需要的质量要求,需拆除现有支撑架并更换为更大的尺寸方管支撑架,并要求王某另行支付2万元。
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王某因对工程质量不满意,未支付剩余的2500元尾款。李某因完工后半个月仍未收到剩余货款,便擅自将已安装的支撑架全部拆除,并把王某购买的价值1.1万元的广告牌全部损毁。王某将李某诉至文昌法院,诉请其赔偿广告牌、角铁支撑架和后续重新安装的全部损失。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已支付4500元货款,并提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在双方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李某擅自拆除广告牌及支架,严重违背了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原则。最终,文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