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花钱请托办事以谋求自身利益的事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但是钱花了,请托之事未办成,请托办事的钱能否返还?陈女士想提取公积金,因条件不符合动起了歪心思,花钱托人帮忙提取。最终,陈女士不但公积金没有提出来,花出去的钱也要不回来了,她一气之下便起诉对方。近日,省一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对方向陈女士返还6500元。
案情:女子花6500元托人提取公积金
陈女士看到公积金内余额越来越多,便想取出来用于生活花销,可她不符合提取条件。有一次,她经朋友谢某介绍认识了樊先生,得知对方有方法提取公积金,两人便有了“合作”的想法。
陈女士和樊先生在微信上协商提取公积金的事宜,樊先生提出需要陈女士向其先行支付押金。樊先生以其微信收不了钱为由,要求陈女士向谢某和符某转账代收。
2023年5月8日,应樊先生要求,陈女士向谢某微信转账4500元,谢某于同日代转4500元给樊先生;之后,陈女士再向符某转账2000元。其间,陈女士向樊先生支付押金共计6500元。
不料,提取公积金一事却以失败告终,但樊先生一直拒绝还钱。无奈之下,陈女士起诉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返还资金
琼中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和樊先生意图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该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陈女士、樊先生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行为效力自始无效,樊先生因提取公积金而取得的资金依法应返还给陈女士。
樊先生辩称其只是中间人,谢某代转取得的资金4500元也已经转给女友符某。法院认为,樊先生并未提交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系该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对樊先生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陈女士主张樊先生返还押金6500的诉求予以支持。
琼中法院判决,樊先生向陈女士返还押金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宣判后,樊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省一中院审理认为,该案中,陈女士和樊先生意图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应无效。樊先生因提取公积金而取得的押金依法应返还给陈女士。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樊先生向陈女士返还65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