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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8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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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提前离岗外出发生交通事故

  构成工伤吗?

  海口蔡先生咨询:前不久,我因私事提前1个小时离岗下班,途中,我骑电动自行车被一辆汽车撞上,造成我小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主责。请问,我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之一是“在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而判断是否“合理时间”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属于正常上下班或者经领导批准提前离开单位或工作场所。

  你距离下班还有1个小时就擅自离开公司,且不是出于下班的目的,而是为了办私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伤害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合同未盖公章是否发生效力?

  海口刘女士咨询:我已在某公司上班1个月并领取了相应的工资。签订合同时我签了名,可公司却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盖章。请问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

  公司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之后你按照约定到公司报到且上班多日,公司也已向你发放工资,表明彼此都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且相互接受,因此,你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成立。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同时发生的。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即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后约定不承担抚养费

  子女能否请求支付?

  屯昌张先生咨询:陈先生与我朋友雷女士离婚时,约定8岁的女儿小琳由雷女士抚养,陈先生不承担抚养费。3年后,小琳被查出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医治,而雷女士已经无力承担费用。请问小琳能要求陈先生承担抚养费吗?

  解答:小琳有权请求陈先生承担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小琳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医治,而母亲已经无力负担,陈先生必须担责。

  未成年人在小区遛狗致人受伤

  该谁来担责?

  海口吴先生咨询:我所住小区的邱先生带着7岁的儿子在楼下遛狗时将宠物狗交给儿子,宠物狗遇见一名小女孩后突然发狂,导致小女孩被咬伤。邱先生以“小孩子不懂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小女孩的家长能要求邱先生赔偿吗?

  解答:可以,邱先生应当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邱先生作为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知道遛犬会使其成为“流动的危险源”,而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7岁儿子管控能力有限,却任由儿子遛放,且客观上已经造成小女孩受伤,在儿子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邱先生不得借口“小孩子不懂事”推卸责任。

  (李成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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