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光伟 通讯员余建波)一男子陈某某多次到儋州市那大镇城区某商店和早餐店,假装买早餐及购物,趁店主不备,盗窃店主的手机,被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全部予以采纳,认定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骑一辆电动车先后到儋州市那大镇某披萨店、商店、早餐店等处,如发现有手机放在前台或收银台上,便会上前假意购买商品或点餐,趁经营者去准备商品或食品之机,将其手机偷走。陈某某先后盗窃他人手机7次共7部手机。经鉴定,该7部手机共价值5958元。2023年12月,陈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7次,共价值59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