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5月29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共38条,保持原《条例》框架不变,调整个别章节,主要对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范新兴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范。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和其他涉及监督管理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解决职能交叉、监管盲区等问题。
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解决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问题。
修改后的《条例》要求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而督促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加强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其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同时,还要求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
新增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要求,明确充换电设施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供配电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破解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充换电设施“有人建没人管”的难题。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的场所,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同时,还规定了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住楼、居民小区等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经营性自建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情形。针对经营性自建房隐患多、风险大的问题,完善自建房安全监管机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