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6月6日,记者从省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八场)上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仲裁制度改革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果,为海南进一步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当事人可从名册外选择仲裁员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磊介绍,《规定》全文共27条,在遵循仲裁基本制度的原则下,结合海南自贸港仲裁发展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着重在临时仲裁、名册外仲裁员选择等内容进行了变通和创新。
《规定》明确国际商事仲裁的扶持与促进措施,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在财政、税收、人才政策、出入境和金融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并对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化建设、交流合作、业务引导等方面提出促进措施。
在国内率先以立法形式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规定》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以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为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服务。
在规范名册外仲裁员选择方面,《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在仲裁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主权。
《规定》充分发挥省仲裁协会职能作用,赋予其协助选择临时仲裁员、制定临时仲裁示范规则等职能,确保《规定》的创新成果落地见效。
《规定》加大司法支持力度,明确海南自贸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临时仲裁的审查和执行,规定了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执行保全措施、根据申请对调查取证给予支持等创新做法,着力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
采取“小切口”的立法形式
《规定》在立法方面有什么特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邓云秀介绍,在立法方面,《规定》坚持仲裁基本制度,运用好自贸港立法权,推进仲裁领域对外开放,对接国际通行仲裁规则和实践,采取“小切口”的立法形式,严格风险防控。(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