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麦文耀 通讯员刘容)近日,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涉民生物权确认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获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经省高院依法审理后被改判,保住了申请人一家的安置房。申请人给办案检察官送锦旗,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据了解,陈某依法强制执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因房屋系集资房无法办理过户,于是将房屋交由好友参某居住使用。黎某表示其于2003年2月通过表舅参某向陈某购得涉案房屋,并与陈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将购房款给参某转交,参某将房屋及陈某取得房屋的原始凭证原件交给黎某,黎某一直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至2017年房屋拆迁。在此期间,陈某从未对房屋主张过任何权益。黎某拆迁补偿得到一套安置房和55万元。陈某认为其未将房屋转让给参某或黎某,涉案房屋转让合同系变造所得,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归其所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获改判支持诉求。
黎某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通过调阅全部诉讼卷宗、调查核实、召开听证会辩明事实等方式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认为按照“高度盖然性”的举证证明标准,足以认定陈某与黎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已经履行,二审判决错误且存在程序违法,遂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予以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