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强是脱贫的村民,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对其羁押既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可能使其家庭重返贫困。”近日,省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马康谈到其审理的白沙黎族自治县一起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时表示,法律的权威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而非严苛,在能使用较轻刑罚达到制裁目的时,无需使用严厉的制裁方式。法院充分考虑张某强的个体因素后,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2022年3月21日凌晨,白沙黎族自治县男子张某强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无狩猎证和持枪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划为禁猎区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分局洪水管护站内使用其制造的枪支猎捕野生动物。2022年10月31日,省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省二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在揭示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充分考虑张某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次数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现实表现和生活状况等因素,最终对张某强宣告缓刑,避免张某强的家庭因刑返贫,起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案也因此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许光伟
案情:制造枪支猎捕野生动物
2017年的某一天,张某强从海口市一家五金店购买1把射钉枪、1根枪管及铁砂、射钉弹回到其家中后,用电焊机将枪管焊接在射钉枪上,并用木板制作枪托与射钉枪链接,组装成枪支。改装完毕后,张某强将该枪支藏匿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分局洪水管护站附近的一处废弃小木屋内。
2022年3月21日凌晨,张某强取出事先藏匿的枪支,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无狩猎证和持枪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禁猎区,使用枪支共猎捕赤腹松鼠3只、椰子猫1只、鼬獾1只,使用头照灯照射猎捕大绿臭蛙30只。次日12时40分许,张某强在下山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即查获上述动物死体及铁砂1瓶、改装射钉枪1支。
经鉴定,张某强制造的枪型物为利用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案涉的椰子猫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鼬獾、赤腹松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臭蛙属于海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22年7月11日,省检二分院向省二中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强制造以火力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枪支进行狩猎,捕猎野生动物价值1万余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执行缓刑避免因刑返贫
据了解,省二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委托当地司法局就被告人张某强的家庭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影响及居住地意见进行调查评估。“当地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张某强适用社区矫正。”马康向记者介绍。
“被告人张某强文化素养较低,对野生动物保护政策不了解,家庭困难,其平时为人老实忠厚、正直、善良友好,父亲体弱多病,急需其照顾。请求法庭考虑张某强的个人、家庭情况,对其适用缓刑。”庭审中,张某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恳请法院对张某强从轻量刑。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张某强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愿意配合进行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判决:张某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犯罪工具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
“张某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改造的枪支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较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马康介绍,张某强作为生活在国家公园范围区刚脱贫的村民,改变当地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走绿色发展改善民生之路,尚需探索时间。而且张某强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如果对其羁押,就很有可能使其家庭重返贫困。因此,法院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马康表示,法院对张某强适用缓刑,既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又实现了惩罚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目的,也较好平衡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也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司法工作的认同和拥护,是人民法院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力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