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车聊微信不慎摔伤
可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吗?
海口蓝女士咨询:我朋友黄女士上个月下班乘公交车时因回复微信,没有抓扶手,在公交车司机急刹车避让其他车辆时摔倒,导致左手臂骨折并入院治疗。她事后回忆,公交车上的报站广播偶有提醒乘车注意事项,但自己不够重视。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复:因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理应安全将作为乘客的黄女士运送至目的地。该案中,车辆在运行中采用报站广播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且车辆是因运行中遇到紧急情况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故公交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而黄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回复微信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因此,公交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物价不断上涨
抚养费是否要调整?
海口张女士咨询:我与前夫于10年前离婚,约定孩子归我抚养,后因孩子学习活动不断增多,在法院的调解下,前夫每月增加了3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但如今物价不断上涨,前夫的工资也大幅上涨。我还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吗?
答复: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必要时”和“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故符合前述3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必要时”,且要求增加抚养费并无时间间隔的限制。
同时,鉴于你前夫收入较之前有所增加,因此你要求再次增加抚养费属“合理要求”。
离婚争抚养权
孩子会判给谁抚养?
三亚符女士咨询:我跟丈夫准备离婚,双方都想要儿子的抚养权。我们的儿子现在5岁,1岁之前主要是我带的。之后因为我们工作都很忙,儿子平时就交给爷爷奶奶带,周末假期再接回来。请问,如果我们诉讼离婚,孩子会判给谁抚养?
答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司法实践中,法院裁断离婚案件,在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一般都会以子女利益为优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投资获得收益
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海口陈女士咨询:我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入股朋友的公司,每年都会产生固定收益,但一直留存在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请问,这笔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入股朋友公司产生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只要入股和收益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