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光伟 通讯员张琪皎)1月17日,儋州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毒品案件。
据了解,2023年10月3日,曾某亮(另案处理)跟被告人李某敬提到,其在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如果李某敬有朋友想购买的话,就联系自己和帮自己介绍一下客源。10月9日,钟某森微信联系被告人谢某仁,称欲购买一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谢某仁联系李某敬帮购买电子烟弹。李某敬又联系曾某亮购买电子烟弹。当天20时许,李某敬和谢某仁骑乘一辆电动摩托车到某小区,以750元的价格向曾某亮购买一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接着,李某敬和谢某仁以800元的价格将该电子烟弹贩卖给钟某森。谢某仁收取毒资后向李某敬转账750元,李某敬又通过微信向曾某亮转账750元。随后,钟某森将所买的电子烟吸食完。10月14日,钟某森被民警查获,其依托咪酯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仁、李某敬明知依托咪酯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一次,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仁、李某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仁能退缴其违法所得,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法院依法对谢某仁、李某敬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参加当天公开庭审暨当庭宣判活动的人员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处于缓刑考验期、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无险不捕的未成年人和温皇学校学生共160余人。当庭宣判该案后,公诉人、法官和法官助理通过以案释法、现场互动提问等形式,给旁听人员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