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巍)近日,屯昌县委政法委协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梁某某从事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违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或者限速装置的;非法改装、拆解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的;改装、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设备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