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肖瀚 通讯员 吴紫娟 曹贤淑
定安一业主因拖欠物业费遭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相应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近日,省一中院对某双江物业公司与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业主交纳拖欠物业费、电梯养护费及滞纳金的判决,对物业公司无法举证的公用照明费和水电分摊费不予支持。
案情:
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遭起诉
2015年6月5日,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定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某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某双江物业定安分公司为富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电梯房加收20元/户/月作为电梯的日常养护费。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号前履行交纳义务,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天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16年2月10日,某双江物业定安分公司进驻富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6月服务期限届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吴某于2013年4月24日与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购买富民小区经济适用房。吴某购买该房屋后办理交房入住,入住后至2019年12月(含)的物业费用吴某已向物业公司结清。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费用未交纳,物业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吴某发送缴费通知。
法院判决:
业主应承担部分物业费用
某双江物业服务公司向定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某立即支付给原告某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止所有拖欠的相应物业管理费日常养护费、公用照明费、水电分摊费,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每天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日常养护费的金额总和以0.2%计算滞纳金直至付清为止。
定安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止拖欠的物业费357元、电梯服务费120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以4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滞纳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双江物业公司提出上诉。省一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缺乏法律根据的分摊费可拒交
据介绍,本案的判决焦点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业主对不合理的费用是否可以拒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效力问题,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依法成立,对原告物业公司与富民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遵照履行。物业服务费项目范围应合法合理,被告吴某作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但物业公司对公共照明费、水电分摊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业主可以拒交。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单位等应当每月向用户公布分摊电量、电费、损耗等,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每月对公摊水电的数量及费用对小区业主进行了公示,也未能举证证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每月该小区公用水电的数量和金额,故一、二审均不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公用照明费和水电分摊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