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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入职2个月离职起诉讨薪

海口中院判企业支付绩效工资、工资差额及部分休息日加班费
  AI制图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年薪80万元的公司高管闫先生离职后,因绩效工资、转正工资差额、周末加班费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历经仲裁、法院一审判决之后,闫先生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诉讼阶段新增的工资差额诉求是否需要重新仲裁、试用期绩效工资如何认定、加班费如何认定等争议焦点,近日,海口中院经审理作出改判,判令企业向闫先生支付绩效工资、工资差额及部分休息日加班费。

  案情:企业高管入职2个多月便离职,薪酬谈不拢闹上法庭

  2020年10月,闫先生入职儋州某商业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年薪80万元,其中60%按月发放,40%年终考核发放;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每月发放工资3.2万元;转正之后月工资6.6万余元,包含基本工资4万元、绩效工资2.6万余元。合同同时约定,加班必须经过公司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2020年12月16日,闫先生从公司申请离职。闫先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3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他实际上自2020年12月9日起就应当享受转正待遇。

  离职之后,双方就工资、绩效、加班费产生矛盾。闫先生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以及在职期间周末加班费共计11.3万余元。仲裁委裁决公司向闫先生支付部分绩效工资7111.11元,驳回了加班费的请求。

  判决:一审未处理新增工资诉求,二审依法改判

  闫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主张绩效、加班费外,他新增加一项诉求: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转正后的基本工资差额6.6万元。

  秀英法院认为,该笔基本工资差额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处理;同时仅支持部分绩效工资,驳回了加班费诉求。闫先生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新增的诉请应否合并审理,需要审查新增的诉求与案件是否具有不可分性。该案中,闫先生主张的转正后基本工资差额,虽然在仲裁阶段没有单独提出,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都属于劳动报酬,二者基于同一劳动关系、同一欠薪事实,诉求之间具备依附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分性”情形,不需要再重新走仲裁程序,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一审对此处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结合闫先生转正后实际在岗6个工作日,判令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206.90元。

  最终,海口中院维持一审绩效工资判项,撤销一审其他判项,判令公司另行支付工资差额2206.9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130.72元。

  法官:仲裁前置非绝对,“不可分”诉请可合并纳入审理范围

  海口中院法官范慧芳介绍,一些劳动者存在认知误区:只要仲裁没提过的请求,到法院就不能提,必须重新申请仲裁。其实不是这样,关键看新增诉求和原来仲裁的诉求是不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同一层法律关系,互相依附,也就是法律所说的“不可分性”。如果是完全不相干的新诉求,才需要走仲裁程序。该案中,基本工资差额与绩效工资同属劳动报酬,基于同一用工事实,二审据此对该笔工资差额直接作出处理。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尽量将工资、绩效、加班费等全部诉求一次性提出,减少后续程序风险。主张加班费时,除考勤系统打卡外,注意留存工作安排、工作任务等佐证材料。企业也应当规范劳动合同约定,确需安排休息日加班的,依法落实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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