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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无力偿还房贷被起诉

乐东法院审结认定银行依法享有案涉房屋优先受偿权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云淇 梁小瑜)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厘清期房抵押预告登记转化为优先受偿权的法定适用条件,为广大群众敲响住房信贷履约的法治警钟。

  2019年3月6日,宋某、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案涉房屋当时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属于预售期房,双方于2019年3月11日办理期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于2019年3月13日按照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账户,宋某预留银行账户作为贷款委托扣款账户。自2025年6月起,宋某、王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出现逾期,银行催收无果后诉至乐东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全面审查。经查明,开发商已于2018年5月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至宋某名下,案涉房屋在2024年9月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宋某、王某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该案主债权并未消灭,亦无证据证明案涉抵押预告登记存在失效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案涉房产已经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对应的财产与首次登记财产一致,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立,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该案全部要件均已满足,应当认定案涉房屋抵押权自2019年3月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银行依法享有对案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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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法院审结认定银行依法享有案涉房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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