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9月11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活动联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发布,将于2026年10月5日起实施。
据悉,《办法》所称境外认证机构,是指未在中国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开展产品认证业务,其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在境外使用。
《办法》明确了境外认证机构备案条件。境外认证机构应具有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登记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境外认证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拟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拟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不得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境外认证机构应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明确其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并与中国境内授权代表签署授权文件。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信息推送、情况通报等方式,与商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信、住建、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