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时被服务员烫伤
能要求经营者赔偿吗?
海口孟女士咨询:我和朋友去吃火锅,服务员在加汤时不小心将热汤倒在了我的身上。我受伤住院30天,要求饭店赔偿损失,饭店方却称服务员是临时工,不应由店方赔偿,应由服务员个人承担责任。请问,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解答:饭店无权以任何理由主张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就是说,只要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理解该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二是“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三是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在选任或者监督方面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来主张免责。
服务员是饭店的工作人员,并且是在上菜时造成顾客损害的,因此,饭店既不能以服务员系临时工为由主张免责,也不能以服务员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看演唱会买到盲区票
能否要求退票?
琼海万女士咨询:近日,我在网上购买了一张演唱会门票。演唱会当日,我赶到现场才发现,该座位完全看不见舞台,全程“只闻声不见人”。我购票时网站不支持选座,到达现场才得知买到了盲区,请问,这种情况下可否退票或要求补偿?
解答:这种情况属于主办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主办方有义务将视野不佳的位置予以特别标注,明确告知消费者,或直接公布座位图,标出其中视野不佳的区域。对于这种到了现场才发现座位视野不佳的情况,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主办方退票或降价。
已过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
三亚罗先生咨询:我是农业户口,近两年一直在一家工厂从事保安工作,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过退休手续,也没领过退休金。最近,我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请问,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并获得赔偿?
解答: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上班一天就被辞退如何维权?
万宁叶先生咨询: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后即报到上班,合同约定月薪6000元。可我仅上班一天就被辞退了,而且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未给出任何理由。请问,该如何维权?
解答:该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错误:
少给工资。根据规定,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故公司应当支付你一天的工资(6000元÷21.75天≈275.86元)。
没有告知辞退理由。用人单位立即辞退劳动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重大过错。用人单位依据该条规定解聘劳动者,无需提前告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立即辞退你,显然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写明你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某项情形。
拒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于该公司无理由辞退你,决定了其行为违法,故应支付给你赔偿金6000元(6000元/月×半个月×2)。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吕书圣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