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通讯员 任玥文
花166万元买的全新豪车,后备箱里竟藏着几片碎玻璃?这是海口市民周先生最近遇到的糟心事。面对周先生的索赔,4S店却称系物流公司私自维修、自己毫不知情,不应担责。对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全新车辆必须保持出厂原装状态,哪怕更换原厂配件,也破坏了整车完整性,不属于全新车。商家不能以第三方过错为由推卸责任,最终判决4S店赔偿车主16.6万元及鉴定费用。
案件详情:
消费者提车后
发现百万豪车有“暗伤”起诉索赔
周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刚提车没几天,却在后备箱角落里发现几片碎玻璃。周先生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结果是车辆的尾玻璃被更换过。166万元买的“全新”车,竟然动过“手术”,愤怒的周先生来到4S店讨要说法。
面对质问,4S店对周先生进行了答复:经该公司调查发现,该辆汽车在物流公司存放时,被员工不小心砸破了玻璃。物流公司私自购买“原厂玻璃”换上,该店此前并不知情。车是新的,玻璃也是“原厂”的,没有什么问题。
面对4S店的答复,周先生怎么也不认同,认为其受到了欺诈,遂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判令4S店“退一赔三”,并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鉴定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商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赔偿10%车辆价款及鉴定费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未将案涉车辆玻璃和内饰板维修更换的情况告知周先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其自主选择购买权利的行使。且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在与物流公司交接车辆时,应进行全面、细致的查验。秀英法院酌情认定4S店向周先生赔偿车辆价款的10%即16.6万元及鉴定费8000元,未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4S店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买的“全新”车不仅仅是指“没人开过”,而是要求车辆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所有零部件在生产线上一次装配完成,没有任何拆解、更换。哪怕换上的是“原厂玻璃”,这辆车也不再是“原装出厂”,它的完整性已经被破坏了。尾玻璃虽系车身覆盖件,但其更换涉及密封性、安全性及整车保值率,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也已破坏了车辆的原装完整性,使车辆品质偏离了合同约定的“全新”标准。经营者以“原厂件更换不影响使用”进行抗辩,混淆了“可用”与“全新”的本质区别,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商家未构成欺诈
不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周先生主张的“退一赔三”为什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对此,海口中院法官胡程指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为前提,即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具体而言,构成销售欺诈,应以影响消费者缔约目的作为根本判断标准,若商品瑕疵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实质性财产利益等,如经销商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未尽到告知义务,则构成消费欺诈。该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4S店明知玻璃更换而故意隐瞒,故其行为属一般违约,不构成欺诈。但违约责任依然严格,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鉴定费、车辆贬值损失等实际损失。这一区分,既守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保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严肃性,避免其泛化适用。
该案中,4S店辩称“都是物流公司的错,我们也是受害者”。对此,胡程表示,商品在交付消费者之前,一切风险由商家承担。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消费者与4S店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4S店作为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约定标的物的法定义务。车辆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物流公司是否为玻璃破损更换的“元凶”,4S店是否知情,均属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免除其对消费者违约责任的正当事由。4S店先行赔偿后,依法可向物流公司追偿,但消费者的求偿路径不应因此被拉长或阻断。
消费者买的不只是一辆车,更是对“全新”二字的信任。商家卖的也不只是产品,更是契约精神与品质保障。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经营者只有把“全新”承诺真正落实到每一块玻璃、每一颗螺丝上,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