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杨尚榕)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某某等人医保诈骗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投资设立儋州某医院并任医院院长,被告人覃某某、钟某某为股东并任医院副院长。该医院在经营期间,王某某、覃某某、钟某某为了骗取医保基金,指使、暗示或在医院中层领导会议中要求各个科室负责人在收治患者的过程中虚开治疗服务项目、串换项目报销医保,形成一个由上层院领导王某某、钟某某、覃某某决策,中层领导符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等人负责传达执行的诈骗医保基金犯罪团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覃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符某某、许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增加医院营收进而提高自己的收入,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共骗取医保基金127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王某某、覃某某、钟某某参与骗取医保基金1278万余元,陈某某参与骗取医保基金549万余元,符某某参与骗取医保基金632万余元,许某某参与骗取医保基金963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秩序井然,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鉴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经评议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