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儋州一业主将自家卧室部分面积私自改造成卫生间长期使用,导致楼下邻居卧室墙体渗水、霉变。楼下业主起诉要求拆除违规设施、赔偿财产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楼上业主拆除给排水管道、切断水源并做好防水封闭,恢复卧室功能;赔偿楼下业主各项损失1万元;楼下业主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因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
案情回顾:业主在卧室加装卫生间,致楼下邻居卧室渗水霉变
儋州市民陈某居住的房屋系2010年建成的安置房。2025年6月,他发现家中主卧和另一个卧室之间的墙体发生渗水和霉变,遂到楼上邻居谭某家中查看,发现谭某将主卧的部分面积私自改造成了卫生间,已使用长达8年。
陈某多次与谭某沟通,要求谭某拆除主卧中加装的卫生间、修复渗漏。然而,谭某以各种理由拖延。陈某向小区物业公司求助,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劝导无果后,于2025年7月5日向谭某下达《违规装修告知书》,要求谭某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谭某拒不整改。
此后,陈某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经执法部门介入后,谭某仅拆除了主卧卫生间的马桶和洗脸盆,但拒不拆除预埋于墙体内的给排水暗管。协商无果后,陈某将谭某诉至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谭某拆除违规加建的卫生间并恢复原状;赔偿财产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及承担律师费4000元。
法院判决:违规改造须拆除,补偿修复费1万元
洋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将卧室改造成卫生间,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的规定。物业部门现场勘验确认,谭某的违规改造是导致陈某房屋渗水、霉变的直接原因。
洋浦法院判决谭某拆除案涉卫生间给排水管道(含暗敷管线)、切断水源并做好防水封闭、恢复卧室功能;补偿陈某1万元(修复材料及人工费4000元+装修期间及放置期费用6000元)。驳回陈某要求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支付律师费的诉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某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律师费4000元;谭某则认为因果关系不成立、补偿金额过高。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擅自将无防水设计的卧室改造为卫生间,违反强制性规定,且物业部门已确认该违规行为是造成楼下渗水霉变的原因,损害位置与改造区域垂直对应,损害发生晚于改造,因果关系成立。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渗水源于其他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酌定1万元的修复费用符合客观实际。另外,该案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陈某未能证明因漏水遭受了法律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律师费并非维权必需费用,且双方无约定,不予支持。
2026年6月24日,省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单纯的财产损失纠纷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该案中涉及的违规改造房屋的法律后果,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4.4条,“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谭某将卧室改造成卫生间,直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便改造行为发生在多年前,也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拆除给排水管道、恢复卧室功能,是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合理措施。该案中,一审法院虽未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但结合现场损坏实际情况、修复材料人工成本、装修期间空置等因素,且考虑到修复需要点工施工、工程量小但工序多等实际情况,酌定补偿1万元的金额合理。
“很多人以为,只要受到侵害就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这是一个误区。”符雯妃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该案主要涉及的是财产权益(房屋渗水霉变)受损,陈某虽因长期纠纷感到“心理不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程度。司法实践中,单纯的财产损失纠纷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除非同时造成了人身伤害或严重的隐私权、名誉权侵害。该案中,漏水纠纷虽持续多年,但法院认为其性质仍属于相邻权纠纷的财产损害范畴,故未支持精神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