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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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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与子女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后反悔

  尚未过户能重新分配吗?

  海口林女士咨询:两年前,我和老伴签了协议把两套房子分给两个儿子,没有女儿的份,但一直未过户。女儿虽没分到房子,但她对我们的孝心依然不减,而两个儿子对待我们的态度却大不如从前,现在我们很后悔。请问,我和老伴可否撤销该份协议,对房产进行重新分配?

  解答:你们将房子分给两个儿子,这在法律上属于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其变更、转让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才能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你们老两口虽与儿子签订了分房协议,但所赠房产未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加之该分房协议既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你们有权撤回赠与,并重新对房产进行分配,或者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房产。

  私家车出租后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三亚卓先生咨询:我名下有一辆轿车,买了保险。后来,我将轿车放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但未通知保险公司。租客张某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我的轿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全责,该起事故造成损失10多万元。我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我的车辆已被改变用途为由拒绝。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解答: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家用车辆用于出租构成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理由包括:你将车辆用于出租收取租金,使得车辆由家用性质变为经营用途;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从特定的人变为不特定的主体;车辆使用范围也相应改变和扩大;车辆运行里程增多,使用频率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大。你将车辆用于出租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而且车辆是在租客驾驶过程中受损的,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口头约定装修合同是否成立?

  文昌符女士咨询:我朋友想重新装修店铺,经熟人介绍一名装修工人,双方口头约定了装修明细及费用总额。一个月后装修完成,我朋友不满意,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提出暂扣4000元作为质保费,双方由此产生矛盾纠纷。请问,口头合同是否算数?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你朋友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提出暂扣质保费的说法是违背双方口头约定的。口头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的,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赠品有质量问题能索赔吗?

  琼中王女士咨询:我在某平台直播间购买了一套护肤品,商家赠送了一台“便携榨汁机”。收到货后,榨汁机第一次使用就冒烟烧坏了。我联系商家要求更换或赔偿,商家以“赠品是免费的,不提供三包服务”为由拒绝。请问,商家的说法对吗?

  解答:商家的说法不对。赠品虽然是赠送的,但它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的,商家对赠品承担与所售商品相同的质量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赠品不三包”等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依法赔偿。如果商家用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作赠品并声称不予“三包”,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建议您保留好下单时商家关于赠品的说明和承诺(截图或录屏),收到赠品后录制开箱视频,清晰记录赠品数量和状态。遇到赠品质量问题,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向平台投诉或拨打12315维权。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吕书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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