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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0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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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超龄人员当保安时因病死亡 

  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吗?

  海口任先生咨询:我们村一位65岁的老人在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他在值夜班巡逻时突发疾病,送到医院后一天不到就去世了。该公司认为老人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请问,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死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待遇?

  解答: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虽然上述《答复》针对的是特定请示事项,但其中体现的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范围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同类情形均应予以适用。可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非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只要劳动者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且是工作原因导致,就可以适用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人无法查明

  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琼海林女士咨询:我孩子在小区里和其他3名不足10岁的孩子在一起玩耍打闹。其间,我的孩子突然被其他孩子从背后推倒,造成左手腕骨折、门牙磕碎的后果,花了几千元的医疗费。我的孩子不知道自己是被谁推倒在地的,其他3个孩子都矢口否认是自己推的。请问,我该找谁赔偿损失?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无法查明是具体由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将数个行为人视为侵权行为人。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3名参与玩耍打闹的孩子不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你可以要求其中一名孩子的父母或者所有孩子的父母赔偿。

  财物被盗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海口张先生咨询:一文化公司因财物被盗,认为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管理义务且未给予相应赔偿,故而拒绝交纳物业费,产生了3980元的滞纳金。物业公司提供证据,表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主张涉事文化公司应按时交纳物业费。请问,该文化公司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解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该案中,不能认定物业公司对涉事文化公司失窃案负主要责任。涉事文化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的约定,构成违约。

  在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依约及时交纳物业费。如果允许个别业主以服务中的一般瑕疵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会造成物业公司的运营经费不足,服务积极性降低,导致物业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最终会损害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乃至全体业主的利益。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应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小区人居环境的安全有序。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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