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巍
在海口做了8年保险客服的吴小丽(化名)没想到,因为其拒绝转岗并在原工作地坚持打卡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旷工”。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小丽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调岗行为合理合法,其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仅滞留原办公区打卡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案情:部门被撤,一劳务派遣工“原地打卡”换来一纸解聘通知
2016年8月,吴小丽入职海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随后被派遣至某保险公司的客服中心担任话务员工作,没有任何销售压力。2024年,某保险公司根据统一部署,撤销了客服中心。为了安置员工,该公司给出了方案:对于有意愿从事销售工作的,可安排至销售团队;对于不愿去的,公司表示将按照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吴小丽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自己性格内向,不适合销售岗位,决定选择拿补偿离职。然而,事情并未按她的预期发展。在后续的安置过程中,某保险公司并未批准其协商解除请求,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正式下发通知:自2024年10月起,吴小丽的工作岗位调整到续保团队,主要职责是通过电话联系车险即将到期的客户,促成保单续费。通知书中注明:工作地点不变,并给予1年的薪酬保护期,原有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月度绩效保持不变,且在这一年内不考核销售业绩。
吴小丽无法接受调整到续保岗位。她认为,新岗位带有强烈的销售性质,与其擅长的纯服务工作完全不同。此外,未来的收入存在不确定性。于是,在接到通知后,吴小丽并没有去续保团队报到,而是选择留在原来的办公大楼里打卡。她认为,只要自己在打卡,公司就不能说自己旷工。
然而,2024年10月,某保险公司向吴小丽发出《警示通知》,称其未到新岗报到,已累计旷工3天。随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发函催告,限其3日内到岗。吴小丽仍坚持己见。某保险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吴小丽退回劳务派遣公司。10月底,某保险公司在履行完工会征询程序后,正式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吴小丽“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法院:某保险公司调岗合理,员工拒绝履职即违约
吴小丽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并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违法解除赔偿金15万余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该案中,因原岗位被撤销,公司将吴小丽调整至与原工作内容相关联的续保岗,工作地点未变,且提供了为期一年的薪酬保护,调岗行为未超出合理范畴。吴小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到岗,经催告仍不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雇合法。美兰法院判决驳回其索赔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
吴小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判断旷工的标准不仅仅是“是否在打卡”,更重要的是“是否在提供有效的劳动”。在原岗位的客服中心已经被撤销、没有实质性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吴小丽滞留原地的打卡行为并不能视为履行了劳动义务。既然公司已经安排了合理的新岗位,她无正当理由拒绝前往,连续超过规定天数,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旷工。
律师:认定合理调岗应具备三个要素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普遍性法律问题,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进行了解读。
什么是“合理调岗”?李娇萍介绍,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如部门撤销、业务转型)进行的调岗,只要具备以下要素,通常会被认定为合理:一是岗位具有相关性,如该案中的客服转续保,虽增加了销售属性,但仍属保险服务链条;二是薪资待遇无明显降低,法院通常重点考察基本工资、固定津贴是否受损,对于浮动福利的调整,一般尊重企业自主权;三是工作地点无明显不利变更,同城调整一般不被认定为违约。合理调岗除了内容,还需先协商、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催告到岗;缺程序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
李娇萍表示,单纯的“主观不适应”很难成为拒绝调岗的合法理由。除非新岗位需要特定的执业资格,且劳动者不具备该资格,否则法院倾向于认为,在企业提供培训的前提下,劳动者有适应新岗位的义务。该案中,当原岗位因客观原因消失后,劳动者若仅以“打卡”形式消极对抗,而不去新岗位履职,一旦触发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解除条款,公司完全可以合法解除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李娇萍建议,面对公司因业务调整发起的调岗,劳动者应先理性评估:新岗位是否与原岗位有相关性?薪资降幅是否过大?工作地点是否跨市且无通勤补贴?如果这三点都不沾边,建议先服从安排。若强行对抗,很可能像吴小丽一样,不仅输了官司,还丢了原本可以协商争取到的离职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