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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一渔民宰杀一只绿海龟被罚款1.5万元,拒不缴纳被加罚1.5万元

不起诉不等于不行政处罚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琼海一名渔民在南海西沙海域跟随渔船出海作业途中,宰杀了一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行政执法部门开出了一张1.5万元的罚单。当事人逾期不缴纳,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5万元及加处罚款1.5万元,合计3万元。

  案情:渔民宰杀海龟被罚款1.5万元,逾期不缴加罚1.5万元

  2023年12月5日,琼海渔民彰某随渔船从琼海市某渔港出发,前往西沙海域进行捕捞作业。12月9日,渔船到达西沙群岛某礁海域。12月12日凌晨,船员邓某、黎某捕捉到一只海龟,交由彰某宰杀。彰某将该海龟宰杀后,除内脏留着准备食用外,其余部位均丢弃到海里。当天15时许,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登临该渔船检查,发现船上有海龟肢体残块及内脏。经鉴定,该海龟为绿海龟,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经查,该航次船上人员共捕获、杀害了6只海龟。除彰某外,其他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彰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4年4月10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4年5月28日,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向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彰某非法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后认为,彰某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局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彰某罚款1.5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彰某。彰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1月20日、3月1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两次向彰某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催缴罚款并加处罚款。彰某未履行。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5万元及加处罚款1.5万元

  2025年4月14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彰某缴纳罚款1.5万元及加处罚款1.5万元。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具有可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2025年5月6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5万元及加处罚款1.5万元。

  律师: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行政罚款可强制执行

  “很多人以为,检察院不起诉就意味着没事了,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该案中,检察机关正是依据该规定,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符雯妃表示,彰某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对其处以罚款,于法有据。罚款金额1.5万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案中,彰某在处罚决定送达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罚款的法律效果已产生。执法局催缴后仍不履行,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符雯妃介绍,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主要围绕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程序正当性、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等方面。该案经审查认定处罚决定合法,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符雯妃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法定的义务,切莫以身试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即使因情节轻微不起诉,也逃不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如不主动履行,行政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不仅要缴纳罚款本金,还要承担加处罚款和强制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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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一渔民宰杀一只绿海龟被罚款1.5万元,拒不缴纳被加罚1.5万元~~~
~~~不仅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还被判承担高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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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政能量
   第003版:近距离
   第004版:身边案
编者按
不起诉不等于不行政处罚
琼海两渔民买卖捕捞玳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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