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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

临高一男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临高一名男子因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共计2770.96斤。近日,海口海事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3日13时许,林某某持二级船长证书,驾驶登记在自身名下、船籍港为新盈的“琼临渔XXX”号编外入库在册渔船,带领5名船员从临高新盈镇出发,前往琼州海峡北水道东部附近海域,随即指挥船员开展底拖网捕捞作业。4月17日7时许,林某某驾船在文昌市清澜港附近海域准备再次实施捕捞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扣违规拖网渔具2张、涉案渔获物2770.96斤,该批渔获物变卖后得款2244.07元。经核查,2025年4月13日11时至4月17日9时,“琼临渔XXX”船全程航行于我省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专业鉴定结果显示,林某某作业使用的2张单船有袖(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20毫米和23毫米,远低于国家规定的南海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40毫米的网目尺寸标准,属于禁用捕捞工具。案发后,涉案“琼临渔XXX”船被依法扣押,后续变更为登记保存措施。

  法院认为,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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