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饲养宠物本是个人的自由,但饲主的不文明养犬习惯,致使近年来“恶犬伤人”屡见不鲜。意外发生后,饲主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狗咬人”的问题到底如何避免,又该如何文明养宠?这成了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家住海口的王女士饭后牵着自家的泰迪犬散步时,遭遇一只没拴狗绳的柴犬突袭。在保护自己宠物狗时,王女士被柴犬一阵撕咬,导致左侧臀部和腿部均被咬伤。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定柴犬的主人在未办理养犬登记、未有效约束犬只的情况下导致犬只伤人,应负全责,判决柴犬主人应赔偿王女士包含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73.33元。
案情:女子带泰迪犬散步被别人家柴犬咬伤
2025年7月8日21时左右,王女士携带其饲养的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天空突然下雨,王女士便在凉亭内避雨。突然,一只没拴绳的柴犬从外跑进凉亭,瞬间冲向泰迪犬准备撕咬。情急之下,护狗心切的王女士抱起泰迪犬躲闪,不料却被柴犬一阵撕咬。王女士的左侧臀部和腿部均被咬伤。
事发后,王女士报警。经过民警现场处理,柴犬的主人毛先生将王女士送至医院就诊,还为她支付了注射第1针狂犬疫苗的费用。
当日,毛先生的妻子添加王女士微信对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在双方多次微信聊天中,毛先生的妻子均未否认是自家柴犬咬伤了王女士,还曾回复“另外你有什么要求,请提出来,我们可以聊一下”。可毛先生夫妻俩在支付了第一针疫苗费后,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王女士因被咬伤而病休,误工将近一个月,但却未得到赔偿,她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要求毛先生承担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4万余元。
庭审中,毛先生辩称,是王女士先踢狗,狗才咬了她。他认为王女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2025年7月20日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毛先生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对其作出警告、责令七日内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
法院:柴犬饲养人具有明显过错,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毛先生在未办理养犬登记、未有效约束犬只的情况下,任由其饲养的柴犬挣脱狗绳进入小区公共凉亭区域,并咬伤正在避雨的王女士。事件发生时,毛先生饲养的犬只处于脱管状态。虽毛先生辩称,王女士曾踢打其犬只,但该主张仅有其单方陈述,无视频、证人或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综上,毛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其关于王女士存在重大过失的抗辩,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对王女士主张的各项赔偿,法院认为,王女士提交的用以证明因被狗咬伤导致其2025年7月8日至8月4日期间的工资8735.63元未能实际发放,不能作为认定误工费用的依据,对其关于误工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毛先生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73.33元。
律师:饲养人应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避免犬只伤人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是人类的亲密伙伴,为生活增添诸多欢乐,但饲养者也肩负着重大的法律与社会责任。不拴绳遛狗等违规行为,不仅违反城市宠物管理相关规定,更将他人的人身安全置于潜在风险之中。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表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直接依据了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除非能证明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毛先生遛狗不拴绳,未做好安全措施,本身就违反规定;而王女士被狗攻击时躲避防御,完全是正常人的反应,根本不存在过错。
“小区属于人群密集的公共区域,饲养人在这样的环境中更应严格遵守犬只管理条例,熟知所饲养犬只的习性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以避免犬只伤人或造成其他损害。尤其是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等具有潜在危险的犬只,应采取圈养或笼养的方式,设置坚固的围栏、犬舍或笼子,确保犬只无法自行逃脱,避免其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窜出对他人或其他动物造成威胁。”李娇萍表示。
李娇萍提醒,除了犬只直接撕咬、扑倒造成的身体伤害,因犬只追逐、惊吓导致他人摔倒、突发疾病等间接损害,饲养人同样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饲养人遗弃犬只或犬只逃逸后未及时寻找,该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他人收留饲养,则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但原饲养人需证明犬只已被他人实际收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