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来自湖南的农民工尹某和妻子在万宁一个楼盘项目贴瓷砖,辛苦干了2个月,却被拖欠劳务费2.6万余元。分包老板张某出具了欠条,还盖上了总包单位——深圳某有限公司的项目专用章。但3年多过去,钱依然没拿到。无奈之下,尹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深圳某公司一并告上了万宁市人民法院。近日,万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仅判令张某支付欠薪,更判令深圳某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案件详情:农民工为项目贴瓷砖2个月,2.6万元工钱迟迟不发
2022年10月,万宁市礼纪镇某房地产项目工地上一片繁忙。尹某夫妻俩经人介绍,认识了该项目的分包老板张某。夫妻俩跟张某到项目工地干起了贴瓷砖的活。
2个月后,工程干完了,但工钱没结清。尹某多次找张某讨要工钱,张某总以“公司还没给我结款”为由拖延支付。2022年12月24日,张某给尹某写了一份证明:尚欠尹某夫妇劳务费2.6万余元。落款处,张某签了名,还郑重地盖上了“深圳某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的红印。
拿到这张盖了章的欠条,尹某以为有了保障。然而,此后3年多,张某还一直以“公司没给钱”为由推脱,甚至让尹某“找公司处理”。公司那边,尹某根本联系不上。2026年初,尹某将张某和深圳某公司一并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法院判决: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后可向分包老板追偿
庭审中,张某对欠薪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深圳某公司还欠我工程款140多万元,我实在没钱发工资。”他主张深圳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也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深圳某公司则表示,谁雇的人谁负责,张某欠的钱找张某,这笔账与深圳某公司无关。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雇佣尹某提供劳务并出具证明确认欠薪,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张某应支付2.6万余元劳务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在该案中,深圳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张某,张某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而雇请尹某,深圳某公司属于“用工单位”。对于张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深圳某公司负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即先垫付工资,之后再向张某追偿。
法院表示,这并非连带责任,而是法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设置的“特殊通道”。连带责任需要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先行清偿是行政法规赋予总包单位的法定义务。
最终,万宁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支付尹某劳务费2.6万余元及利息;深圳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向张某追偿。
律师说法:农民工工钱是“高压线”,总包单位切莫心存侥幸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该案判决的法规依据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该条款确立了“用工单位先行清偿”规则:只要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包工头),一旦发生欠薪,无论总包单位是否知情、是否已向包工头付清工程款,都必须先垫付农民工工资,之后再向包工头追偿。
“这是法规给总包单位设的一道‘高压线’。”符雯妃强调,“目的是倒逼总包单位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杜绝欠薪。该案中,深圳某公司以为‘不是我们的人、章是假的’就能撇清责任,显然是低估了法规的保护力度。”
对于深圳某公司提出的“项目章不能用于欠款”等抗辩,符雯妃分析称,项目专用章虽然通常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但对外加盖后,相对人(农民工)有理由相信该印章代表公司行为。除非公司能证明印章系盗用、伪造且相对人明知,否则公司必须承担印章管理不善的后果。该案中,张某作为项目分包人持有印章并用于确认欠薪,公司未能举证印章系伪造,法院认定公司承担责任完全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