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李传敏 通讯员符徐向)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近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湾岭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针对一名长期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母亲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据了解,涉案母亲杨某与卢某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8年,杨某离家与孩子长期断联,卢某则外出务工,逢年过节才回到家中,两个女儿长期由爷爷奶奶抚养照顾。自2018年以来,杨某既未支付抚养费亦未主动探望、关心孩子,对孩子的学习、生活、身心健康不闻不问,致使大女儿九年级便辍学,小女儿甚至从4岁起就未再见过母亲。两个孩子长期缺乏母爱的教育和关爱,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官刘颖婷审查后认为,该母亲的行为已经构成监护失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及时纠正监护缺位问题,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杨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责令其到庭接受教育指导。
刘颖婷对杨某进行训诫,责令其每月要定期向孩子支付抚养费,每月至少2次探望或电话与孩子沟通,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情况,重点关注辍学问题,尽快引导女儿回归校园,并明确告知杨某如违反法定义务继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杨某表示,将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弥补对孩子的亏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