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陈朝洋)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雅星法庭调解办结一起非婚生子女探望权纠纷案件。
该案中,男女双方于2021年生育一女儿,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其他原因,男方在女儿出生后未与女儿一同生活,仅见面2次。2024年,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女方抚养女儿。但是,男方因探望女儿受阻,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要求每个星期接女儿外出5小时,且共同居住1天至2天。女方则认为女儿长期未与男方生活,与男方并不熟悉,男方要求的探望时间过长,要求的探望方式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
经过雅星法庭法官调解,双方就探望方式与时间达成一致意见:男方可在女方陪同下每月探望女儿3小时,但在女儿8岁前不得单独接走过夜。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探望权不仅是生父或生母关爱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探望权既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实现方式,也是最大化保障子女利益的手段。同时,不论是否系合法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同样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因此,有必要赋予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以探望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应当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兼顾探望权的实现。该案中,女儿年龄较小,且出生后未与生父共同生活,双方缺乏感情基础,男方提出的探望方式与现有感情基础不适应,应当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