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买房时一次性交清了办证费和维修基金,开发商却拖了整整十年不办事。购房者自己跑腿办下房产证后,向开发商追讨多缴的费用,开发商不仅不退钱,还以“先补缴面积差价款”为由进行阻挠。近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历时10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开发商不仅要退还多收的1.1万余元费用,还要支付从购房者付款那天起算的10年利息。
案情经过:购房者交了办证费,等了10年只好自己办证
2015年,五指山市民李某购买了五指山市某小区一套住房。付清房款后,开发商表示办房产证的事统一交给公司代办,只需要把办证费和维修基金交齐就行。2015年12月17日,李某向开发商缴纳了办证费13371元、维修基金4669元,合计18040元。开发商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收据上清清楚楚地写着这两笔款项的用途。
交了钱,李某安心等着拿证。然而,这一等,就是漫长的10年。10年间,李某和小区其他业主无数次催促,开发商要么推拖说“正在办”,要么干脆不回复。到了2025年,李某决定不再指望开发商,她自己跑腿、掏钱把房产证办了下来。
自己办了证,当年交给开发商的那1.8万多元能不能退?李某多次联系开发商要求退款,对方却始终没有明确答复。无奈之下,2026年2月,她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起诉至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多缴的办证费和维修基金,并支付从2015年交钱之日起的利息。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11983元,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钱确实应该退,但金额不是李某主张的1.8万多元,而是11983元。因为当初卖房时是按预测面积计算的房款,现在实测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多1.49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面积误差3%以内的,应该据实结算。业主还欠开发商6057元面积差价款,这笔钱应当从退款中扣除。而且,双方合同根本没约定迟延退款的利息,所以一分钱利息都不该给。
面对开发商的抗辩,李某当庭将诉讼请求从18367元变更为11983元。但对于利息,双方依然针锋相对,李某认为被占用10年的资金理应计息,开发商则坚称合同没约定所以不用给。
五指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收钱不办事,退款是必须的。李某向开发商缴纳了办证费和维修基金,开发商未按约定代办,而李某已自行办妥房产证并缴纳了维修基金,开发商继续占用这笔费用没有合法依据,应当退还。开发商占用资金长达10年,给李某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即使合同无约定,也需赔偿利息损失。
最终,五指山法院判决:开发商向李某退还11983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说法:资金占用费,是对“怠于履行”的惩罚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都会抛出“合同没写利息,所以不用给”的抗辩,这是一个典型的误区。该案中,法院支持利息的法律依据,并非合同约定,而是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开发商占用业主的资金长达10年,这笔钱如果当时退还给业主,业主可以存入银行、可以投资理财,必然产生收益。开发商占用期间,相当于剥夺了业主的这部分收益。这种损失,法律上称为资金占用费,是实实在在的损失,是法律对“怠于履行”的惩罚,所以应当赔偿。
符雯妃表示,该案判决利息从2015年12月17日交钱之日起算,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开发商主张应从起诉之日算起,法院没有采纳。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持续性的,收了钱却没办成事,这笔钱一直被占用。损失从交钱那一刻就开始了,而不是从起诉才开始。法院支持从交钱之日计息,完全符合公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