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陵水男子胡某付了30万元定金买地建房,后来却因为土地性质不符无法建房。胡某找卖家林某退钱,林某写下欠条承诺退款,但却拖了6年未还。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林某返还30万元定金,并支付长达数年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情经过:付定金买地却建不了房,买方诉请卖方还款
胡某想买地建房。2017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拥有宅基地的林某。双方协商后,林某与胡某签订合同书,约定将陵水黎族自治县某村约2.7亩的宅基地及地上物,以135万元的价格永久转让给胡某。合同明确,合同签订后,胡某需支付定金30万元,并约定如林某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若胡某违约,林某不退定金。
2018年1月2日,胡某通过银行向林某转账30万元。林某则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收到现金30万元。然而,就在胡某着手办理建房相关手续时,却被当地行政部门告知:该地块的土地性质为林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依法不能用于房屋建设。买地建房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胡某遂找到林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30万元。2019年3月20日,林某向胡某出具了一份欠条,上面写明:“欠胡某30万元(叁拾万元整),还款日2019年5月底”,落款签名为林某。
还款期限已过,但林某并未如约还款。胡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25年11月将林某诉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胡某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要求林某返还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高额利率计算的利息25万余元,合计55万余元。
法院判决:实为合同纠纷,卖方违约须还本付息
林某在庭审中辩称,30万元根本不是借款,而是当初土地买卖的定金。根据原合同书,胡某因土地性质问题无法继续交易而违约,因此他有权不退定金。如果他主动退款,反而构成违约,需要赔偿对方双倍定金60万元。他出具欠条只是一种妥协,钱不该退。
陵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承认30万元来源于土地买卖定金。由于交易的建房目的因土地性质问题无法实现,原合同书事实上履行不能。在此情况下,林某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应视为双方对合同履行不能后的退款事宜达成了新的协议。因此,该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欠条是林某同意返还定金的承诺凭证。而且,林某关于“买方违约故定金不退”的抗辩不能成立。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标的物(土地)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建房),这属于卖方林某未能提供符合交易目的之标的物的瑕疵,责任在卖方。因此,林某依据欠条返还30万元定金的义务是明确的,其未按期返还,构成违约。
法院指出,欠条并未约定利息。因该案定性为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逾期付款的损失计算标准应根据现行司法解释。陵水法院最终酌定,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2019年6月1日至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这与胡某主张的金额有较大差距。
陵水法院判决,林某向胡某支付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并驳回胡某关于高额利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目的落空,定金应当返还
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欠条”不等于“借条”,借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合同关系,它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一方愿借,一方愿贷)和借款事实。简单来说,“借条”的核心是“借”,通常发生在借款交付之时或之后。欠条,其基础法律关系可能是买卖、承揽、劳务、损害赔偿等多种合同关系或侵权之债。它是对过往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和结算凭证。“欠条”的核心是“欠”,证明欠款事实,但未必直接反映欠款的具体原因,如货款、工资、赔偿款等。
陈积祯分析,该案的核心在于土地性质导致建房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原合同如何约定“定金不退”,卖方都因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用途的标的物而构成根本性违约,定金条款失去适用基础,收取方应当返还定金。
陈积祯提醒,农村土地、宅基地等交易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政策限制,如土地性质、规划用途、流转资格等。买方在支付大额款项前,务必通过当地资规部门核实清楚土地的权属、性质、规划条件等关键信息,切勿轻信口头承诺,避免陷入“钱地两空”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