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龚健倩 任玥文)海口一消费者网购512GB的国行版苹果手机,到手后却发现是128GB的美版苹果手机,退货后商家称手机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其支付3000元的高额维修费。该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将如何判决?
网购手机“货不对板”
2024年2月20日,李某在某二手平台上的何某的某数码店铺,以6000元“包邮”的价格购买了一部苹果14ProMax银白色512GB国行纯原装正品手机,并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手机。
李某经获取开机密码打开手机后发现,该手机型号名称为iPhone14ProMax,总容量为128GB,且为美版。发现“货不对板”后,李某立刻联系何某。何某让售后人员添加李某微信,双方就退货退款及手机检测事宜均通过该微信进行协商。经沟通,售后人员确认发错货,同意退货退款,但表示收到退货后需要进行检测,检测完毕才能退款。当天,李某将该手机邮寄退回。2024年3月2日,何某收到该手机。
2024年3月7日,何某向李某发送一份检测报告,称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二次销售,要求李某支付维修费3000元,或按照现有机器情况进行报价回收。李某要求何某返还货款无果,认为何某销售构成欺诈,于2024年4月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何某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李某通过何某在二手平台上开设的某数码店铺支付货款购买苹果手机,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何某交付不同型号的手机构成违约,致使李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的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何某向李某返还价款6000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
法院认定欺诈行为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何某要求由售后人员联系李某、售后人员在确认发货手机与订单手机不一致时提出可以换货及何某委托手机检测等行为,可以认定何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何某与李某之间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该案中,何某作为销售手机的经营者,负有保证手机收货时能正常开机的义务。一般手机在交付使用前不会设置开机密码。何某并未事先告知李某该手机的开机密码,而是要求李某在二手平台确认收货后才告知开机密码。李某确认收货后,其在二手平台支付的货款即转入何某的账户。
李某开机后发现涉案手机与双方所约定的手机明显不符,经与何某交涉并邮寄退货后,何某以涉案手机存在主板和进水问题为由不同意退还全部货款,还要求李某赔偿3000元维修费或按价回收手机,且并未提供官方检测报告证明案涉手机因李某的原因存在质量问题,可见何某故意隐瞒案涉手机真实情况,诱使李某在二手平台确认收货,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判决何某向李某退还货款6000元并赔偿三倍的商品价款1.8万元。
法官提醒:二手交易需谨慎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明确了二手平台网络交易中销售者构成欺诈而应承担三倍赔偿的认定标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用“退一赔三”应当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卖家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而非偶然转让个人闲置商品的普通人;二是买家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三是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
法官同时提醒,卖家在二手商品交付前,应向买家如实说明商品实际状况;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过程中要注意卖家过往交易情况、信誉评价等信息,谨慎交易,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